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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的若干政策

2024-03-11

为支持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擦靓“影视之都”城市名片,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加快培育影视产业市场主体

1. 支持影视企业运营发展

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 1.5%)给予运营补贴最高 100 万元;对已经升规纳统、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万元的影视企业,每年参照企业经营贡献(不高于该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 2%)给予运营补贴最高 500 万元。

第二条 鼓励影视精品创作

2. 扶持剧本创作立项

对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立项、开机拍摄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备案立项扶持最高 30 万元。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最高 300 万元。

3. 扶持作品拍摄制作

影视作品在本地拍摄完成、摄制配套费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含 100 万元),按高科技摄影棚租赁费的 20%、专业制作配套费的 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制作补贴最高 500 万元。中外合拍影视作品给予国内合拍方或协拍方。

4. 奖励热映(播)影视作品

对在院线、电视台、网络平台首轮热播热映的影视作品,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

电影在院线公映票房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最高 500万元。电影在央视六套首播的,奖励最高 10 万元。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 8 万元奖励最高300 万元;在央视八套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 5 万元奖励最高 200 万元;在央视其他频道、其他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 2 万元奖励最高 80 万元。

网络电影、网络剧(含短剧)在国内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热播的,按照分账收入(购播交易收入)的 2%奖励最高 200 万元。

5. 奖励获奖作品

影视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最高 3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影视数字技术

6. 扶持影视数字技术应用

对投资总额 200 万元以上的影视数字科技和信息技术类的新建或技改类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投入的 10%给予项目运营方扶持最高 200 万元。

7. 扶持后期制作项目

 对实缴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实体入驻的优质影视后期含动画和动漫制作)企业,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入驻人数给予企业入驻启动资金扶持最高 5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重点园区和平台建设

8. 鼓励园区(企业)争先创优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影视类示范园区,获得国家、省、市影视工作重大荣誉的重点园区(企业)给予奖励最高 200 万元。

9. 支持招商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超过 30 家(含 30 家)、营收超过 1 亿元(含1 亿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 5 家(含 5 家)的招商平台,按照规模以上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增量的 1%、引进拍摄周期 60 天以上影视剧组每个 10 万元,给予招商平台运营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0 万元。

10. 支持影视创研机构

对新入驻的重点影视创研机构,给予机构扶持 200 万元,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五条 鼓励新兴业态发展

11. 扶持微短剧基地建设

对拍摄场景规模化、微短剧投放四大证照齐全的微短剧创制基地,连续三年每年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的 20%和运营绩效给予基地运营方最高 150 万元资金扶持。对在新区拍摄、出品发行优秀微短剧(小程序剧)单部分账达到 100 万元的,单部作品按照分

 账金额的 2%给予出品方或发行方奖励最高 1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 200 万元。

12. 扶持影视衍生品开发

支持利用影视 IP 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对衍生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衍生品销售企业补贴最高 1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举办影视文化活动

13. 支持重点影视文化活动在新区举办

对经区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院线电影全国首映礼、影视展会等影视文化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影响力以及活动在本地发生的费用,给予主办方或执行单位单场活动补贴最高 100 万元。

第七条 激励产业关键人才

14. 激励产业英才和新力量

对影视企业当年度产业贡献突出或荣获国际国内重大影视奖项、国家省市重大影视荣誉的影视企业管理、技术、创作人员,每年遴选一批产业英才和产业新力量,分别给予个人奖励 10 万元、2 万元。

第八条 附则

15. 本政策所称影视企业为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含自贸片区)生产经营的影视文化类独立法人企业,主营业务前三项包含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作品的策划、出品、制作、宣传、发行、播映,影视衍生品的开发、销售,文艺表演、演出经纪、视基地运营等。

16. 本政策所指第一出品方,指影视作品实际署名排第一、作品版权收益的主控方;主要制片方,指影视作品的主要承制方。

17.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或本区参与出资的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第 1 条“运营补贴”与其他补贴、奖励项目不可重复享受;第 2 条“入选国家重点项目扶持”与第 4 条“播映奖励”不可重复,按就高原则补齐;11 条“扶持微短剧基地建设”与第 1 条“运营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8. 青岛影视基地高标准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及组织实施。

19. 本政策自 2024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7 日期间入驻的企业或发生的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西新管发〔2021〕27 号)及其细则政策规定的影视项目,在本政策期具备兑现条件的,按本政策给予兑现。